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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7/11/21 17:38:33阅读次数:

各党支部:

根据巡视整改方案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,现作如下通知:

1.正式组织关系在公司党支部的党员和持《中共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并在公司接受教育管理的党员,在公司党支部交纳党费。

2.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和奖金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3.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%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5%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

4. 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。

5. 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6.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7.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8.各支部于每年615日和1215前,分别将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党费和当年6月至当年11月党费上缴集团党委。

 

 

 

 

集团党委组织部

 2016年6月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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